上海本地人郭某于2004年12月進入上海一家混凝土公司任駕駛員,剛進公司時,公司以培訓費的名義收取了郭某5000元押金,并開具了收據。2008年11月,郭某與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但押金未被退還。郭某覺得該公司的做法不合法,于是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了仲裁。最終,郭某成功要回了5000元押金。
說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勞動合同法》第84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依照法律規定,公司以任何名義收取勞動者押金的做法都是違法的。案例中該混凝土公司以培訓費的名義收取郭某5000元押金的做法顯然不合法。勞動者若是碰到公司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自己收取財物的,并嚴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勞動者若是決定申請勞動仲裁,應當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天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若對裁決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保安行業作為一個朝陽行業,各方面都在起步階段。自《保安服務管理條例》施行后,保安行業向著法制化、規范化的方向更近了一步。在行業的法制化與規范化的進程中,保安員權益的保障是重要一環。因此,每一個保安企業與每一位致力于保安行業的管理者,都應當將保安員合法權益的保障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類似案例中混凝土公司的這種做法應在保安行業內堅決杜絕。
另外,提醒廣大的保安員朋友,在遇到案例中的類似情況時,不要一味地被動,必要時應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